正规公司考勤制度

    正规公司考勤制度
 
    第一章 总 则
 
   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,维护办公秩序,提高工作效率,参照国家有关法规,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。
 
   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公司全体职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。
 
    第三条 必要的、严格的、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,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,是提高全体职工素质的必要条件。
 
    第四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,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共同职责,要严以律已,互相监督,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。各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督促,严格管理、严格要求,以保证本规定的实施。
 
    第二章 考 勤
 
    第五条 根据岗位不同,工作时间分为四种:
 
    1、 常日班。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:30-12:00,下午13:30-17:30。
    3、 实行单休制,每周日为正常休息日。
    4、 特殊岗位,由其主管安排工作时间,报公司总经理审批。
 
    第六条 迟到、早退
 
    1、 于规定上班时间五分钟后三十分钟内到职为迟到;
    2、 于规定下班时间前三十分钟内离去为早退;
    3、 月迟到/早退三次以旷工一日计。
    4、 员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准时到职,可呈请部门领导核准后,办理请假手续,不列入缺勤记录。
 
    第七条 事假
 
    1、 职工人员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时,可以申请事假;
    2、 事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,不满半日以半日计;
    3、 事假年累计达14天者取消其年假,达20天者按自动辞职处理。
 
    第八条 病假
 
    1、 职工因疾病、非因公负伤必须休养时,可以申请病假;
    2、 病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,不满半日以半日计;
    3、 申请一天以上病假需出示国家承认二级以上医院证明,否则按事假处理;
    4、 员工因患病或工伤不能工作并进行医疗期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。
 
    第九条 旷工
 
    1、 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到职者,以旷工论处;
    2、 迟到、早退超过三十分钟者视为旷工半日;
    3、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,视为自动离职
 
    第十条 值班、加班
 
    1、 领导安排非工作时间守岗者为值班。
    2、因工作需要加班必须向部门领导申请,然后提交总经理审批后执行,当日或工作期内未完成的工作不属于加班。
 
    第三章 假 期
 
    第十一条 国定假日
 
    按实际规定执行,办公室需提前三天发文通知。
 
    第十二条 休假
 
    1、 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,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。
    2、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,按下列规定给予休假:
    (1)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七天;
    (2)五年以上者,每一年增加一天,累计最多不超过十天;
    (3)如有其他安排者,另行协定。
    3、 休假最小额度为一天。
    4、 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计,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,公司将按规定给予补偿。
    5、 职工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,妥善安排。
    6、 休假可优先用于抵扣事假。
 
    第十三条 婚假
 
    1、 员工婚嫁休婚假3-10个工作日。
    2、 申请婚假须附结婚证明。
    3、 婚假不可分次申请。
    4、 婚假需在结婚一年内使用,由于工作原因经公司特殊调整者除外。
 
    第十四条 产假
 
    1、 女职工产假为90天,产前15天开始休假;
    3、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;多胞胎生育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
    4、 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;妊娠3个月以上、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;
    5、 申请产假需复医院证明或预产期证明;
    6、 女职工在其婴儿一周岁内,每天授乳两次,每次30分钟。
 
    第十五条 工伤假。
 
    1、 工伤假依据医院诊断书核给,期限按国家和西安市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 
    第十六条 丧假
 
    1、 父母(含配偶的)、配偶、子女、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三天;
    2、 (外)祖父母、配偶的(外)祖父母、配偶的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一天;
    3、 申请丧假须附医院死亡证明或讣告或户籍注销证明;
    4、 需赴外地的员工可增加路程假二天。
 
    第十七条 公假
 
    1、 公司指派参加公司外的集会、训练或其他活动;
    2、 政府召集或公司安排与工作有关的考试、技能鉴定;
    3、 依法律规定应给予公假的;
    4、 公司核定的其他公假日。
 
    第四章 请假、调班、消假、计划外值班审批权限和程序
 
    第十八条 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《请假单》。一天以下(包括一天)的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,一天以上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批。三天以上(包括三天)的假期需提前一周申请。
 
    第十九条 职工调班应由本人及代班人员填写《调班单》。节假日值班调班由部门领导审批。
 
    第二十条 职工将经过审批的《请假单》、《调班单》交到考勤人员处后,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
 
   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特殊情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,须在上班后30分钟内电话报备上级领导,并在上班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。
 
    第二十二条 须提供证明的假期,如果事先无法提供,须在上班后第一天到考勤人员处提交证明,方可消假。无法提供证明者,按旷工从严处理;
 
   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,申请计划外值班,须事先填写《计划外值班登记表》,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交与考勤人员,否则不记入考勤记录。
 
    第五章 考勤管理
 
    第二十四条 公司考勤。
 
    1、 记录员工出勤情况。 8:25~8:30 前台打卡登记;8:40 前台记录汇报每天已到公司员工,将考勤交给企管人员。 8:40~9:00 考勤人员核对前台未记录人员的出勤状况、请假单、调班单。
    2、 每周一考勤人员根据周末考勤状况、调班单、请假单、计划外值班登记表核对周末值班出勤。
    3、 每月26、27日统计当月公司考勤,28、29日汇总公司其他办公地点的考勤,30日下班前将考勤资料上报审批。
    第二十五条 其他办公地点
 
    1、 各办公地点考勤人员每日记录员工考勤。
    2、 每月27日下班前将考勤资料交本办公地点负责人审批后,连同所有考勤资料交公司考勤人员。
 
   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考勤,应随时掌握、经常检查职工出勤情况。
 
    负责考勤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,履行职责,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。
 
    第六章 工资的扣发及处罚
 
    第二十七条 迟到、早退者,第一次扣罚5元,第二次扣罚20元,第三次扣罚100元,累计五次扣发基本工资20%。
 
    第二十八条 旷工者,扣发旷工时间三倍的薪资。
 
    第二十九条 事假者,扣发事假期间薪资。
 
    第三十条 病假者,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上者扣发薪资的50%;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扣发薪资的70%;三年以下者扣发薪资的90%。
 
    第三十一条 符合考勤未到岗原因之一,即扣发全勤奖。
 
    第三十二条 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,发现一次,处以伍拾元罚款。
 
    第三十三条 考勤延误或薪资核算延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贰百元罚款。
 
    第七章 附 则
 
  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今后若法律法规变更将作相应的调整。
 
  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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